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二、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至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1000万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三、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目前,云南省人民政府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下放。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和管理效率,昆明市将承接省级部分和市级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全部下放,提升全市行政效能。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将继续做好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审查工作规范流程,不断探索创新行政服务方法,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