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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指南

作者:云南旭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我国生态文明体系日趋完善,社会各界各领域都在积极关注并以不同的形式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社会资本已经成为我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创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平台,整合各部门在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已有社会力量,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程序,以更好发挥社会资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和保障机制进行了规定,为想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社会资本提供了一个入口和通道,能够投身到祖国生态文明建设大潮中。 

一、哪些领域可以参与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开展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护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土绿化、人工商品林建设等。

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实施生态廊道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等。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恢复等,参与绿色矿山建设。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退围还滩还海、岸线岸滩整治修复、入海口海湾综合治理、海岸带重要生态廊道维护、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栖息地保护等。

探索发展生态产业。发展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海洋生态牧场等,发展经济林产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河道保护与治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二、如何参与

1、设立项目,编制方案。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由自然资源部门设立项目并制定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核心指标、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修复后的产业发展要求等。在方案编制阶段,自然资源部门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有参与意向的社会资本方可积极参与方案编制。

2、信息公开,自主选择。由自然资源部门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一并公开。对于需要引进社会资本的项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参与方。社会资本在拥有充分信息的情况下,清晰预测项目风险和盈利水平,自主选择是否参与。

3、明确权责,规范实施。由社会资本自主投资实施的,中标的社会资本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实施,包括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政府采用PPP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约定双方权责。

 三、参与了有什么好处

对于社会资本来说,有利润空间才有参与的动力,文件中通过给予多项支持政策,让参与的社会资本可以将各项权益转化为收益。

利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包括农业设施的产业开发;参与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开展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在不改变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的前提下,对生态受损的无居民海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允许适度生态化利用。

享受优先权益。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如果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的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

获得转让权益。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的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便利。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区域内相关产业发展,还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获得碳汇增量交易收益。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获得收益。

残余资源的优先使用权。实施过程中,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湖清淤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经政府批准后,可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降低实施成本。

一定条件下的自主决定权。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

公益林享受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资产证券化。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

四、 政府能给予哪些帮助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政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帮助社会资本提高参与效率,尽快获得收益。

谋划项目。编制生态修复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提前谋划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留足实施空间。

提供信息。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

资产确权。项目完成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予以确权。

帮助交易。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等信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开展市场化交易,帮助社会资本的生态产品实现价值变现。

重点扶持。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指南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创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平台,整合各部门在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已有社会力量,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程序,以更好发挥社会资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和保障机制进行了规定,为想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社会资本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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