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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作者:云南旭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EOD模式的精髓是以产业经营收入反哺生态修复的投入,达到项目投入(生态+产业)与收益(产业)自平衡。40号文在支持EOD项目自平衡方面有以下要点:

1.可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的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

-----“生态+产业”的密切关联、充分融合,就是EOD模式。2.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如上海天马山世茂深坑酒店项目,就可以将矿坑修复和国土空间(含土地使用权)打包一并招标,你想获得国土空间(含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就得把生态修复项目做了。 3.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这就是通过产业开发收益弥补生态保护投入。

 4.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依规比照上述政策办理。-----带条件招拍挂。 

5.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

------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6.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7.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项目自平衡的情况下,以项目的经营开发收益和修复主体的指标流转收益作为还款来源进行融资,不会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以上种种,都是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鼓励其探索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经营开发价值,以经营开发收益补偿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

当然,并不是所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都具有经营开发的条件,更不可能都实现自平衡。所以,在上述国办发〔2021〕40号下发的同一天财政部印发了下列文件,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给予资金支持: 

(二)财资环〔2021〕100号《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1、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工程总投资10亿-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奖补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60%,最高金额可达20亿元。

有了以上的政策,各地可采取我们提出的地方政府投融资新方法论,在积极开发项目经营性的基础上,将财政资金以合理的比例以资本金注入、补助补贴等方式,给予国有企业,结合社会资本投入,使项目达到自平衡,从而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完成政府的施政目标。

当然,想要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文件要求: 

2、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2)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3)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EOD模式的精髓是以产业经营收入反哺生态修复的投入,达到项目投入(生态+产业)与收益(产业)自平衡。40号文在支持EOD项目自平衡方面有以下要点:1.可采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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