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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规模化经营助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机制及路径选择

作者:云南旭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网络

一、农地规模化经营助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机制

第一,农地规模化经营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直接影响。首先,农地规模化经营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农村产业融合提供要素支撑。土地是农村产业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其规模化经营可以极大地提高农地的利用率,破除小农生产过程中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双向依附联结。并通过技术引进和机械化生产,强化农业的专业分工,从而释放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农村第二、三产业,在产业链的基础上强化农业多种功能、丰富乡村多元价值、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同时,土地规模化经营所带来的竞争型、集约型经济模式,可以通过吸引资本投资、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以及完善农业技术培训服务等,拓展丰富的产业融合主体。其次,土地规模化经营可以推动产业联动,引领我国农业现代化不断跨入新阶段,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的融合渗透和交叉重组。不断激发农村不同产业间的优势发挥和利益联结,带动农业产业抵御市场化风险,以满足日趋多元的市场需求,保障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

第二,土地规模化经营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间接影响。首先,生产资料的提供、农业技术的开发应用、农产品和生产资源的流通以及金融保险等都是农业产业链内的不同分支。结合不同地区农村的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将农业产业链中某些环节下沉到农村,与其他产业相融合,便足以支撑一个村落的繁荣。同时,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这也意味着能够释放更多的农地资源,加快土地流转,发挥土地资源利用的规模经济效应。另外,土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提升了农户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的诉求,可以促使农户积极使用更多技术手段和技术进步来替代传统生产劳作,有效提升经济效率,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其次,单一强调土地规模化经营并不能够直接带动乡村经济繁荣,而是要以土地规模化经营为依托,促进农业与休闲、旅游、生态、文化、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形成地域特色鲜明、创新创业活跃、业态类型丰富的产业融合共同体,提升农业产业的集成现代化程度。

二、农地规模化经营助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现实梗阻

农地产权制度体系还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不足。

首先,农地确权赋能不彻底。随着我国各项农业农村发展战略的实施,各地也都在积极完成土地颁证确权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些地区存在确权不到位的情况。而且确权之后还面临着赋权的问题,这仍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系统化过程。其次,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置改革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持续引导农地规模化经营奠定了制度基础。然而,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影响农地流转的限制因素。例如,关于土地流转的期限问题,虽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将这一政策与二轮承包有效衔接起来仍有困惑。最后,关于农村“三块地”试点改革的全面推广还有待实行。如何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带动乡村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赋能产业融合,是接下来法律政策执行层面亟待突破的难点。

农地供给与产业融合需求不匹配,未能满足社会期盼。

首先,基本农田保护受到挑战,威胁粮食安全。农用承包地流转后容易出现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规划参数和产业类型等违规行为。因此,在农用承包地流转过程中,必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免基本农田保护受到威胁,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其次,用地成本攀升制约农村融合产业项目实施。当前,农村建设用地尤其是城市近郊集体建设用地供不应求现象日益凸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大幅攀升。因此,要进一步扶持现代农业,亟待解决产业融合发展区域布局和用地成本负担加重的相关问题。最后,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需求未能得到满足。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设施农业对于提高农地产出效率、丰富农产品供给和带动农民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处理好设施农业与耕地的关系,满足其发展需要,成为摆在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面前的一项棘手问题。

土地交易市场不规范,不利于产业融合可持续发展。

首先,农地流转的市场化服务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未能建立起规范化的交易机制。另一方面,管理服务体系滞后,市场推动力弱化。其次,农民对产权交易认识不够,特别是对合同签订、权属分配和交易流程了解较少,市场交易意识淡薄。在部分地区还存在一些未通过固定交易场所和平台而进行私下交易的情况,不利于整个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转,影响了农村规模化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后续的发展中十分需要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介入,为农地规模化经营以及农村产业融合提供有效指导与改进。

三、农地规模化经营助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优化

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的相关法规,扎实推进乡村产业发展的制度化改革。

首先,设立专门性的法规,明确土地经营权主体相应的土地处分权,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制定合理的经营权流转要求,从法律角度确立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和流转期限。在进一步落实“三权”分置制度的基础上,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标准、宅基地资格权等予以肯定,加快宅基地相关法规的制定。其次,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顺畅,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还必须实行农村土地产权管理与交易分离的管理办法。例如,对于土地产权的调查、确权和登记等要交由当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而土地产权交易具有一定的市场性质,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关土地交易场所,汇集各类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与交易平台协同分工,通力配合,形成规范化的细致服务,助力农村规模化经营和产业融合的有序发展。最后,针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要深入细化,并完善农田现代化、标准化设施建设,打造农村产业融合新高地。要在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有效提升土地规模化经营比重,统筹产供销一体化的新型产业综合体布局,引导农村产业融合,发挥农业农村的多功能属性。

创新乡村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多渠道落实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

首先,科学统筹乡村土地规划,贯彻落实我国在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中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乡村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并支持零散分散的乡村新型产业经营用地。聚焦区域优势,以特色化、品牌化经营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加快推进农村产业的现代化转型。其次,要以多元化路径赋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保障。一方面,要积极构建适用于农村产业融合的用地增量调节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乡村存量用地也要出台相关整合机制,对于工矿废弃地、闲置厂房、校舍等进行存量整合,并鼓励宅基地自愿退出,有效盘活农村的存量用地资源,优化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空间布局。最后,创新乡村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为有效支持乡村新型产业经济和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各地要积极探索增加乡村产业用地供给的针对性路径,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同时,要用好农用地,发展订单农业、景观农业、休闲旅游等新业态;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农房,打造特色民宿、共享村庄、文化康养等产业经济形态;有效开发“四荒地”,建设森林人家、绿色生态体验等现代化农业园区。同时,为了夯实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还要创新多元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依托于农地规模化经营,推广股份型、分红型、合约型的现代企业合作形式,培育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建立土地流转交易的现代化共享机制,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行为。

首先,借助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土地规模化经营服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优势,赋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代化转型,化解传统交易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服务滞后等交易弊端,促进土地流转行为规范化。结合各地的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搭建土地流转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农村地区的自然资源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等提供决策依据。其次,借助专业的中介服务组织,有序指导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行为。要依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规则,由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承接委托申请、信息核查、代理交易、价款结算以及成交公告等业务内容,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与各级农村土地交易平台配合,提供法律资源、财会审计、价值评估等专业化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坚持分类施策,立足不同主体、聚焦不同发展阶段、区分不同组织模式,将更多现代化的运营理念融到产业融合当中,探索品质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带动广大农户分享更多产业融合效益。

农地规模化经营助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机制及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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