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就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和安排的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能源、水利等)、产业发展、科技研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这些投资项目旨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以及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明树数据通过官方来源收集原始文件,在保证官网原始文本、文本长度、词频总数完整基础上,通过整理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数据梳理为标准化项目清单,包含:标题、政策文号、所属行业、行业细分、制定机关、摘要、原文链接共7个指标。本次明树数据整理了2016年4月-2024年4月,60个相关政策,共420条数据信息,并按照标准清单梳理汇总如下:
01.关于《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01
主要内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7日。《办法》拟明确支持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避免项目小而散。对符合要求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本专项资金也可支持。通过专项资金引导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推进实施。
02
发布日期:
2024/2/18
02.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01
主要内容:
国家发改委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污染治理领域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办法》明确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支持范围、申报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污染治理领域的科学、合理、高效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将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其中,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方面,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方面,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方面,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
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的要求,确保资金投向的项目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严禁用于已完工的项目。同时,强调了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02
发布日期:
2024/4/8
0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01
主要内容:
国家发改委发布《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内容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等。
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02
发布日期:
2024/4/8
04.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01
主要内容:
国家发改委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该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该专项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支持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支持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
02
发布日期:
2024/4/1
0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
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02
发布日期:
2024/3/26
0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指出,为强化水运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对《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1〕294号)进行了修订。
02
发布日期:
2024/3/26
07.教育强国基础设施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01
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67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并就支持方向和限额作出如下调整:
(一)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等的普通高中建设,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等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三)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本科高校学生宿舍建设。支持“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支持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中外合作办学。
(四)在《实施方案》已明确的相关支持限额基础上,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普通高中项目,每所高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以下简称“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中学购置实验设备,以省(区、市)为单位整体批复、整体招标采购,每省(区、市)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结合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每所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30亿元;科研能力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6亿元,其他高校不超过2亿元;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结合宿舍缺口面积测算支持额度,其他高校每校支持额度不超过2亿元;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根据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支持额度。
02
发布日期:
2024/3/20
08.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指出,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欠发达地区。
02
发布日期:
2024/1/19
09.《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01
主要内容:
《办法》提出:
1、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3、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4、作为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对象的中央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分支机构承担的投资项目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并重点对有关项目是否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符合建设实施有关规定等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5、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奖惩激励机制(如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6、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时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
7、对于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落实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任。
8、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
9、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
10、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11、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12、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评估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
02
发布日期:
2024/1/12
10.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以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城郊大仓基地项目以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02
发布日期:
2024/1/10
11.《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01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02
发布日期:
2023/12/22
12.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编制和审查指南》指出,1、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项目可探索开展数字化应用,包括技术、设备、工程、建设管理和运维、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以数字化交付为目的,实现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数字化应用方案。2、强调,原则上不支持非必要入地电缆、专项电网智能化建设改造等项目。3、明确申请中央预算内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条件:项目已纳入当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和滚动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批同意。项目建设主要是为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电力需求,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项目预期接入涉农用户容量不得低于接入用户总容量的60%,35千伏电压及以上等级项目预期接入涉农用户容量不得低于接入用户总容量的50%。
02
发布日期:
2023/11/22
13.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指南》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指南》明确,为加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验收质量,根据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02
发布日期:
2023/11/22
14.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根据《“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重大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建设规划,为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不含我部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储备,提早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我司会同部有关司局对相关项目储备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2
发布日期:
2023/7/25
15.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办法》指出,中央直管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地方前期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实行定额补助,地方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办法》强调,有关行业部门申报安排前期工作项目应编制项目任务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
02
发布日期:
2023/3/27
16.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修改内容:(一)调整资金安排方式。为更好落实资金重点投向,将资金安排方式由切块下达改为打捆下达,资金安排与煤炭增产保供等政策落实情况挂钩,体现奖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政策导向。(二)优化资金重点投向。专项资金在继续支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的同时,鼓励引导煤矿加快智能化发展、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推广煤炭绿色开发、支持煤矿内的存煤设施改造,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促进煤炭安全增产保供。(三)细化资金补助标准。煤矿安全改造坚持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资金来源以企业自有、银行贷款为主。单个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占比上限为25%,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02
发布日期:
2023/2/2
17.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02
发布日期:
2022/7/8
18.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努力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超前开展储备和深化前期工作。每年6月,各地聚焦中央预算内投资领域,提前开展下年度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分级建立储备库。并对预警期过后仍未按规定开工或完工的项目,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02
发布日期:
2022/6/8
19.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01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02
发布日期:
2022/3/18
20.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02
发布日期:
2021/12/31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1、根据《“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2、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根据核准项目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案机关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3、中央单位项目,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各地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级、市级或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02
发布日期:
2021/12/3
22.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管理办法》提出:1、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地区项目的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60%、80%、90%、90%。2、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切块或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项目建设。
《农业绿色发展管理办法》明确:
1、支持范围与方式。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除西藏地区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
2、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5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
02
发布日期:
2021/9/15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办法提出:1、本专项安排和使用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一钱多用”“多钱一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的要求,力争一笔投资兼顾多个目标、获得多方效益。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综合支撑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有关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1、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和标准如下:(1)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全额支持,原则上不支持土地购置和市政配套建设的投资;(2)对于综合支撑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规定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3)对于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全额支持;(4)对于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地方应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安排。
02
发布日期:
2021/9/2
24.关于编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1、遴选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尽快开工,不符合专项建设条件前期工作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纳入安排范围。2、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本建议方案。3、统筹财力,避免重复安排。对直接下达的项目,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文件中地方政府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函中需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4、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奖补性质资金安排将与各地“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的进展和绩效挂钩。5、各地在编报建议方案过程中,地级行政区要同步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编制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于2021年底前印发实施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
02
发布日期:
2021/7/16
25.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01
主要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01
发布日期:
2021/6/29
26.关于下达气象基础设施2021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报来《中国气象局关于申报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函》(中气函〔2021〕21号)等有关材料收悉。为推进气象监测预警能力补短板建设,增强气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综合保障能力,经研究,现将气象基础设施项目2021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0亿元下达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2
发布日期:
2021/6/26
27.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提出1、本专项主要用于以下方向项目建设:(一)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二)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2、单个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按本办法第九条核定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均为一次性安排,其他专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本专项不再重复安排。
02
发布日期:
2021/6/16
28.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01
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规划、政策等文件要求,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02
发布日期:
2021/6/8
2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奖励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1、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核,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项目,不得安排用于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中央预算内投资要重点支持项目排水防涝设施内容,要统筹考虑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区以及充电桩等民生设施,完善“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同时,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重点安排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群众使用的项目;对审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要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有关项目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城〔2020〕41号)、《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20〕52号)明确的支持范围。计划新开工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应当完备,确保投资计划分解后,下达投资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3、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请有关方面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提高填报数据质量。请于每月10日前将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
02
发布日期:
2021/6/3
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2条,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了规范。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该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其他形式。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与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一致。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应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
02
发布日期:
2021/6/2
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3条,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了规范。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该专项支持范围为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泵站建设与改造、排涝通道建设、智慧平台建设等4类项目。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且相关项目应符合各级有关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或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方案。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0〕528号)同时废止。
02
发布日期:
2021/6/2
3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办法》提出1、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较为突出的科技创新平台、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连接内地与港澳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标志性或重大意义的其他领域项目。2、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及科创平台项目建设(包括上海科创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点支持安徽省和省际合作园区、省际毗邻区域建设。3、本专项资金通过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直接投资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02
发布日期:
2021/4/19
3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总则: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制定本办法。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符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1、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2、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3、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4、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02
发布日期:
2021/4/9
3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1、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核,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项目,不得安排用于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中央预算内投资要重点支持项目排水防涝设施内容,要统筹考虑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区,完善“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同时,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重点安排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群众使用的项目;对审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要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请有关方面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提高填报数据质量。请于每月10日前将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所有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定期对本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并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调度情况,对建设进度慢、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
02
发布日期:
2021/4/2
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为:加强和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通知明确:1、本专项支持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本专项项目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本专项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原则,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合力。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属于地方事权的一般性项目、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2、本专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源涵养能力提升、水土保持、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系统治理、突出问题整治和高质量发展等领域。3、本专项投资按项目安排,对中央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地方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4、对属于既有投资支持领域但既有渠道未覆盖的建设内容,参照既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标准确定补助比例。无法参照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予以补助。如地方申请的资金需求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补助数额,则按地方申请数额确定。
02
发布日期:
2021/3/31
3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范围包括: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
通知要求示范园要坚持节约节能导向,强化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坚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土地;要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动全链条粮食减损;要构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融合和联农带农。
02
发布日期:
2021/3/22
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
一、支持方向。1、专项重点支持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区域重大战略、带动国土资源开发、改善交通条件、补齐发展短板、增进人民福祉、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2、专项支持范围原则上为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建设项目。
二、资金安排方式。1、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建设。其中,对长江干线项目(中央项目),由我委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支持其他项目(地方政府、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等投资安排方式。
2、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单独安排或与交通运输部中央专项建设基金按约1:2分担比例安排。
3、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重复受理资金申请。
02
发布日期:
2021/3/9
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1、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2、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3、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4、盘活存量资产取得实质进展,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开始推进前期工作。对此阶段项目,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项目前期工作费方式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其中,采用REITs方式盘活的,应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采用PPP方式盘活的,应已与社会资本方签约。5、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建设。对此阶段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缺口、示范意义等,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02
发布日期
2021/2/27
39.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1、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批准。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调整影响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的,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2、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核,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项目,不得安排用于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中央预算内投资要重点支持项目排水防涝设施内容,要统筹考虑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区,完善“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同时,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重点安排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群众使用的项目;对审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要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请在收文后3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时上报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安排方式,已安排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在分解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三区三州”和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倾斜支持力度;要对地震易发区加大支持。有关项目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城〔2020〕41号)、《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20〕52号)明确的支持范围。计划新开工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应当完备,确保投资计划分解后,下达投资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
02
发布日期:
2021/2/22
4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1、专项投资重点用于支持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既有资金渠道无法支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2、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
3、专项投资按项目安排,对中央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地方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02
发布日期:
2021/2/1
41.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1、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央本级项目;(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四)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文件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但在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明确由地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2、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02
发布日期
2021/1/21
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向、激励标准、激励流程、实施办法。
1、激励对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条件等因素,统筹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度情况等,安排一定规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鼓励履职尽责、真抓实干、主动作为,投资工作完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激励方向。根据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选取既有专项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安排的奖励资金要确保集中用于既有专项中前期工作到位、配套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具备的项目,优先用于建设进度快而又缺资金的项目。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后立即使用、发挥效益。3、激励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年度督查激励工作的有关安排,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的实施工作。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等情况,采取定量评价方式确定激励地区名单。选取各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情况,以及实施激励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的项目开工、投资执行等作为评分指标,按照各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占40%权重,实施激励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的项目开工、投资执行情况占60%权重计算各地方得分并进行排序。
02
发布日期:
2020/12/25
4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本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同一年度同一省补助标准应当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的重大项目,西部地区各省可以在本省年度切块额度内按最高100%补助。对于受本专项投资补助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已经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本专项投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西部〔2012〕1961号)同时废止。
02
发布日期
2020/7/31
4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2020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主要内容包括:为进一步规范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西部地区铁路建设。
文件亮点
1、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办法。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中西部地区铁路,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2、支持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带动国土资源开发、增强国防建设,对改善交通条件、增进人民福祉、强化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贫困地区。对藏区、南疆及重点沿边地区的干线铁路项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并明确投资额度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承诺额度上限,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但未明确投资额度的项目,将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对列入“十四五”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统筹考虑项目总体规模、筹资方案等,另行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4、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并将申请的资金项目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一)符合本办法确定的领域和方向;(二)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依法合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核准或备案,具备开工条件;(四)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五)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02
发布日期:
2020/7/24
45.关于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
本专项支持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年度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9〕738号)同时废止
02
发布日期:
2020/7/9
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摘要:《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自7月1日起,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合理采取上述资金安排方式。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改委可对地方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同一投资专项采取两种及以上资金安排方式的,应当明确每一种资金安排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安排条件。
《通知》强调,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此外,因投资建设需要,项目由两个及以上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前期工作费,纳入工程概算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用于相关规划、投资决策评估等不纳入具体项目工程概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02
发布日期:
2020/4/1
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文件亮点:1、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及设施建设。本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2、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以及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主要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方向包括: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园区内道路、桥梁、供热、供气、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包括园区产业配套的产业孵化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3、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02
发布日期
2020/3/13
48.关于编报2020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文件亮点:1、遴选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符合专项建设规划条件、前期工作不完备的学校和项目一律不纳入安排范围。2、切块下达类主要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及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允许并鼓励以PPP模式和校企合作模式依托行业骨干企业试点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新增补的家政、养老服务类(或同时具有家政、养老服务功能的)社会服务实训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500万元。3、按项目下达类主要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项目。高校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馆等基本教学和生活活动用房等原则上不纳入建设范围。原则上仅支持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续建项目或不增加建设规模的内涵建设项目。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和限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突破。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严格防范由此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01
发布日期:
2019/9/27
49.关于修订印发《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储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按比例补助并控制补助投资最高限额的方式予以安排。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区域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东部地区不安排中央投资,兵团全额安排中央投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受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由国家林草局统一组织实施的按照中央本级项目管理,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仍由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中央负担80%的标准执行,不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7、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8、鼓励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综合利用“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
02
发布日期:
2019/7/22
5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1
主要内容:
本专项用于支持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地市级及以下城市的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45%、60%、60%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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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4/11
51.关于分解下达湖南省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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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按照 “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引导、有效监管”的总体要求,从各市州申报项目中严格筛选了44个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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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3/8
52.关于请抓紧申报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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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请抓紧申报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敦促各地申报《“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的2019年中央预算投资项目。
《“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是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的重要政策改革之一,该政策的主要目的为:聚焦改善民生和扩大有效需求,做好公共文化服务托底、补齐遗产保护利用短板、夯实旅游产业发展基础,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珍贵遗产资源保护传承,充分发挥文化旅游在开展公民教育、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带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30%、60%和 80%。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含兵团)的项目可按规划确定的最高补助额度予以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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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1-07
5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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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属于政府行为的水电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全国水力资源普查(含复查)、大中型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及其补充规划编制(修编)、具有战略意义的部分大型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全国或部分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调整)等。
水电前期工作项目单位为水电规划总院,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项投资使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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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5/25
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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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监管程序,建立问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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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8
5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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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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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11/28
56.关于编报2018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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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12号),为做好2018年教育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工作,请你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抓紧编制上报2018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安排建设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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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11/17
57.关于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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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升高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 “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
现将《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要求,切实承担起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建设方案,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统筹落实配套资金,组织编制年度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指导帮助各地和项目单位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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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02/17
58.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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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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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12/14
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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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新时期三大战略部署,加快构建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设立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专项,支持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着力提升黄金水道功能,充分发挥内河水运运能大、成本低、能耗小等优势,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绿色发展。该专项实施年限为2016年至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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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5/17
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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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本专项投资计划,并给予中央投资补助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回用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垃圾收转运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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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