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策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国家和省征地报批有关要求,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等工作。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扎实做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4〕38号)“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决策出台的必经程序,凡关系群众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均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原则,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评估未通过、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实施或暂缓实施。”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矿业权审批,应当听取信访工作机构的意见。要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参与预审、审批会审并参加有关会议,就预审、审批事项进行信访问题审查;对存在重大信访问题没有依法妥善化解或存在可能引发重大信访隐患的,一律暂缓通”
(四)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要求“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征地范围及补偿安置工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在申请征收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未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申请征收。
(二)合理性。评估征地是否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长远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群众能否接受,是否兼顾了被征地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可行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实施征地的单位是否有县、市人民政府的委托。
(四)安全性。征地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经筹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能否落实等。
(五)可控性。征地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施征地项目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内,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1.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征地项目为评估对象,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为评估主体,凡涉及评估范围规定内容的项目,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拟征收土地风险评估小组,明确一名责任领导,邀请有关单位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建立专项档案,科学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组织项目的风险评估。
2.开展民意调查。根据拟定的评估方案,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要同步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对群众争议较大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征地项目,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组织听证,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风险预测资料。
3.认真分析预测。围绕征收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和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况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4.确定风险等级。按照征收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无风险四类。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对项目持反对意见,且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为高风险;持反对意见且反应较为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个别反对意见为低风险。
5.编制评估报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并综合意见建议、分析预测、风险等级等情况,形成征地社会稳定评估报告,并邀请相关专家和相关部门,以及征地项目所涉及群众代表等成立评估论证小组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论证结论。
6.制定工作预案。通过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实施的征地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原则,加强预防,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保证征地项目顺利实施。
7.做好后续评估。拟征收土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通过评审后,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定程序,对评估事项做出“准予实施”(无风险)、“慎重实施”(低风险)、“暂缓实施”(中风险)、“不实施”(高风险)的决定,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维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评估事项作出“准予实施”决定的,相关部门制定防止产生新风险的规避措施和化解方案后,依法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对评估事项做出“慎重实施”决定的,作出决策实施的同时,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和妥善处理相关群众合理诉求的基础上,稳步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对于评估事项作出“暂缓实施”决定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重新评估;对于评估事项作出“不予实施”决定的,不得开展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重点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稳定控制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8.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样式)
一、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征地项目名称、概况;征地项目实施单位;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影响分析
(一)合法性。
1.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
2.征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征地项目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合理性。
1.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征地项目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3.征地项目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征地项目是否能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
1.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
2.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安全性。
1.征地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2.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经筹集落实。
3.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
4.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能否落实等。
(五)可控性。
1.征地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2.实施征地项目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
3.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4.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三、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调处化解情况
(一)征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
1.被征地农民不配合或抵制征地工作,组织亲属、朋友及社会闲杂人员聚众围攻、冲击征地机构或征地工作人员。
2.被征地农民到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静坐、示威闹访或赴邕进京非正常上访。
3.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二)针对可能会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形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1:
应对措施2:
应对措施3:
四、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职责分工情况
(三)处置工作预案
五、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一)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较低,通过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后可以实施征地。
(二)有可能出现社会稳定风险情形,但通过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稳定风险度降到最低,甚至可以消除社会稳定风险情形。此种情形下也可以实施征地。
(三)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较高,且通过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后仍存在较大风险的,建议暂缓实施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