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域投融资发展情况
1.发展背景
2022.03——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统筹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开发性政策性及商业性金融机构信贷等资金,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项目。
2022.04——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 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要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县域、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县域的总体原则,在“十四五”时期,力争湖北省县域和涉农贷款新增额不低于2万亿元,县域贷款增速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高于湖北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县域贷存比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以上,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国涉农贷款平均增速。
2022.05——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根据项目属性和收益,合理谋划投融资方案。
2022.07——“十四五”新型城镇实施方案的通知
到2025年,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更好发挥财政性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和央企等大型企业加大投入力度。
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开发建设运营,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合理确定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
主要模式: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根据项目属性和权益,合理谋划投融资方案。
2.发展现状
管理散乱:县级政府投融资管理偏散乱,项目建设存在“重数量、轻效益”问题
模式单一:县城基础设施融资模式较单一,财政紧平衡下项目资金到位压力大
机制不畅:作为基建主体的区县城投资质较弱,融资不畅制约县城城镇化建设
二、县域投融资模式分析
1投融资模式演变
1994年以前政府直投
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以政府直投为主。
1994-2014年平台公司
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事财权不匹配,地方政府开始设立平台公司并迅速扩张 。2010年中央开始对其开展整治和清理工作,《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要求,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2014-2018年PPP模式
2014年国家开始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各部委相继出台政策文件推广PPP模式, 但后期PPP一定程度上的被泛化滥用,导致2018年后PPP模式进入规范谨慎期。
2019-2021年专项债
随着PPP模式应用的放缓,地方政府大量发行专项债筹集基建资金。
2021年以来国企主导
PPP 和专项债的应用范围和额度有限,目前均在探索以国企为主导、以区域增量财政收入封闭运作为基础的投融资模式。
目前政府进行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合规路径主要有PPP模式和专项债
PPP监管持续趋严、专项债的发行和使用均受到一定的限制,仅依靠上述两种路径无法满地方政府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需拓宽投融资工作思路, 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
2主要投融资方式
政府主导模式
财政拨款
以政府部门为实施主体,利用财政资金直接进行投资建设,其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直接出资。主要包括四种途径:
1、本级财政拨款;
2、争取上级财政拨款资金;
3、结合有关项目建设,向上级有关单位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4、争取上级专项政策或试点单位支持。
财政拨款具备资金使用的无偿性和低廉性、资金使用期限长、资金来源稳定可靠、项目启动速度快等优势。但同时也具备项目要求高、资金运用的指令性较强、财政资金总量有限等不足。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一般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政府专项债券: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 约定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特许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模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模式一般适用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特许经营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上述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国企主导模式平台公司直接融资
债务融资
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属于间接贷款,分为政策贷款、一般贷款、专项贷款。
企业债券: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等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发行债券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如果为国有制企业还需要国务院机关的批准,申请手续比较复杂,一般规律通常需要3——6个月的操作时间。
租赁融资
一种是作为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即传统的租赁方式;另一种是售后回租方式融通资金,即企业先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回的新兴租赁融资模式。
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公司的股份(或股票)获得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发展资金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本质区别就是发生了公司的股权变化,资金提供者通过购买公司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投资人+EPC模式
政府授权本级国企进行项目开发,本级国企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项目合作社会资本方后并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区域基建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招商引资(如有)及向金融机构融资,用于区域建设。
地方政府以及施工类央企为主的基建投资人的项目需求场景:
片区开发项目合作内容复杂(从规划做起)。
项目投资规模大(几十亿至上百亿,甚至更大)。
不想采用PPP模式(财承、时间因素)。
项目落地要求紧迫(通常6个月以内)。
财政没钱或不想出钱(核心矛盾)。
政府有土地(核心资源),希望导入产业(核心吸引力)
投资人+EPC模式的实施要点
付费隔离:政府方尽量仅与国有企业建立合作并进行付费,不与项目公司、合作投资人之间产生直接的关联,隔离风险
竞争性选择投资人:国有企业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合作投资人,并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
国企投资与规模适应:国有企业承担片区开发的投资责任尽量与其资产规模相匹配,防止因投资责任过大导致风险向政府方传导
书面协议明确权力义务:上有封顶:以区域开发增量收益为付费上限;下不保底:绩效考核,付费与绩效、考核结果全面挂钩,但同时,该种模式也具备明显不足,包括承担风险能力较弱、投资决策不够灵活,决策时间较长、退出环节耗时较长、主动管理能力不强、对投资当地项目的比例有要求。
项目基本条件:
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底层资产。土地使用依法合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资产规模符合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方符合要求。
公募REITS发行流程
试点阶段采用的是“公募基金+单一资产证券化(ABS)”结构。在现行金融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公募基金不能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需要全部转让给ABS(资产支持计划),公募基金再认购ABS (资产支持计划)。
三、县域投融资相关建议
1县域投融资模式选择
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物流配送中心
市政设施建设:市政交通设施建设、停车场建设、对外交通通道建设、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管网改造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县级医院提标改造、教育学校建设、养老机构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造
县乡衔接设施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城乡冷链物流
模式选择
地方政府专项债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县城城镇化项目
例如: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等
平台公司直接融资
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例如:市政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提升等
投资人+EPC
投资体量大且需要产业导入项目
例如: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等
F+EPC
投资体量小且急于落地项目
例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
PPP模式
经营性现金流较差的项目
例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2县域投融资问题解决对策
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精准定位规划先行
引入多元化资本,组合运用投融资工具
加强风险防范与监控,完善监管机制
推进国有平台市场化转型,做大做强地方企业
3项目融资策划相关建议
做好顶层设计:构建本地发展模式与投融资因素相融合的城市发展战略及规划,构建科学的投融资决策体系和评估体系。
推动平台转型:推动地方平台调整资产和业务结构,加速市场化转型,提升信用评级,提高经营能力和市场化融资能力,准确筹划项目投融资模式
专班作战、精准谋划:组织工作专班,及时熟悉政策要求,精准谋划、协调、跟踪每个项目的包装、落地,完善投融资管理体系。
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业务人员的投融资知识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加强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投融资相关咨询,充分挖掘项目特性与投融资红线等。
优化营商环境: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为项目投融资提供优越的政策保障,提升项目投融资便利性。
提前对接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在项目谋划阶段即开展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对接,提高融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