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管理 就是各级政府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以及各种管理措施的总和。
建设用地审批类型有哪些?
①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注
目前,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参照农用地转用相关规定执行。
②土地征收审批: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实行审批管理。
●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如何划分建设用地审批层级?
(一)征收土地审批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什么项目可以“只征收不转用”?
《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规定: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什么是“只转不征”?
“只转不征”是指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不予以征收,仍保留农民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利用方式。
哪些项目可以采取“只转不征”
的方式使用土地?
❶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所需土地;
❷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安排作为征地安置留用地的土地。
❸对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乡村振兴项目占用的农用地。
❹符合国家规定及自治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