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项目从项目提出、选址拿地到建成登记,要历经筹备、选址、拿地、规划许可、开工建设到取得身份证(不动产权证),要经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多个部门的很多道坎!
项目审批许可全流程 拿到用地批复, 一个项目从项目提出、选址拿地到建成登记,要历经筹备、选址、拿地、规划许可、开工建设到取得身份证(不动产权证),要经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多个部门的很多道坎! 有人说是“四证”,有人列出七八个环节,还有说更多的,也有说改革合并清理了不少手续,也有说改革后可以“拿地即开工”、“拿地即发证”已经很简单了。真的这样吗? 其实,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但有基本的流程和手续。 从实务流程看,普通建设项目通常要经过项目提出、规划选址、用地报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主要环节;如果涉及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海域或者矿产资源,办理事项还会继续增加。 而且,这些事项并不全都属于同一种“审批”。 PART 01 PART 02 土地取得取决于项目性质、土地区位、土地性质等。 土地关涉及的审批、许可坎主要包括:预审、农转用、土地征收、供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其中,预审已在PART 0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篇中介绍过,不动产登记后续阐述,本篇主要围绕农转用、征收、供地三道关坎介绍。 建设项目土地获取流程,取决于土地来源、位置、产权性质等因素,包括:自有建设用地还是需要获取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还是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土地、圈内还是圈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还是城镇村建设用地?... 如果建设项目拟使用业主已有建设用地,比如已经招拍挂或协议出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拥有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建设用地等,也就是说已经获取相应建设用地或已完成建设用地获取,那么,可以跳过这一步,直接进入办理规划许可阶段(PART 03)。 2.1 建设项目,一般应使用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农业项目以及法规政策允许按原地类管理的用地等。 例外情形|可按原地类管理的建设项目用地: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558号);自然资源部、文化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优化自然资源配置推动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关于支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的通知... 以下项目用地可按原地类管理: 1.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方阵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原生植被覆盖和土壤结皮的草原、天然林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林地等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或农用地(河道、湖泊、水库除外),不改变地表形态。 2.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 3.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 4.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环境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 5.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 6.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项目,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 7.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淹没区,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 8.风电项目风机基座风机平台、道路以外的叶轮范围内土地。 9.文化旅游项目中小型零星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旅游管理用房、生态旅游厕所、架空步道、栈道等);主要提供泊位、水电、排污等服务,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硬化地面的简易型房车营地;不改变原地类性质的郊野型公园、旅游景区以及其他具有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的自然景观功能用地。 10. 农业项目用地及设施农用项目用地中的种植、养殖用地及符合要求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 11. 对不改变地表现状、不硬化地面用于发展服务业的,其用地可按原地类管理;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需要符合林业、草原直服用地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直服用地手续。 12. 农村道路用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 注:原地类管理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之使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林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以承包经营、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取得。 2.2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途管制,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提是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除2.1所述例外情形,一般建设项目应使用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项目选址用地现状用途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目标土地的位置,农用地转用手续分为圈内用地批次转用和圈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转用审批。 情形一|圈内用地批次转用 前提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圈内农用地转用) 审批权限: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结合《土地管理法》第4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及国发[2020]4号文件规定,具体而言: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以外的非试点省份的城镇圈内批次转用,省会城市和100万以上人口城市由省级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村庄、集镇批次转用可由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政府审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试点省份的城镇批次转用,由省级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村庄、集镇批次转用可由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政府审批。 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需要,分批次报批,一个批次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片区、组团,编制批次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按上述规定报批。 情形二|圈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农转用 前提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圈外单选项目农转用)。 审批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4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及国发[2020]4号文件规定,具体而言: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以外的非试点省份,圈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农转用,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省政府审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试点省份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农转用,由省级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按建设项目报批,单选项目农用地转用、征收、供地同步报批。 2.3 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所有权改变:由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必办理征收手续,可以跳过此坎。 征收范围:《土地管理法》第45条采用实体目录列举式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范围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符合条件的城镇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范围,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征收程序:批前“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和批后“公告、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同时,平衡好保护被征地方权益和征地实施的关系,尊重大多数被征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意见,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在大多数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以上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相关链接:新法之下的土地征收程序,浙江这么规定!;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 征收补偿安置:《土地管理法》明确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推荐阅读:新法之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 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及国发[2020]4号文件规定,区分试点省份与非试点省份: 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以外的非试点省份,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耕地或超过70公顷其他土地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报省级政府审批; 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试点省份,土地征收报省级政府批准。 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可以一并报批,但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前者解决土地用途转换,即用途管制;后者解决所有权转换,即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 2.4 供地手续:土地用益物权设置阶段,将土地权益与使用者结合起来,设置具体的土地用益物权。根据建设用地所有权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与集体建设用地供应两类。 《土地管理法》第44条明确,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是市县人民政府事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圈外单选项目征转供按项目同时报批,有权机关同时批准征转供)后,市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根据项目类型及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明确土地以划拨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给项目单位。 情形一|划拨方式供地 条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已经投资部门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 程序:项目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申请;自然资源局审核编制划拨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局实施,向项目单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交付土地。 情形二|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有偿供地方式包括: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等。 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3、54、5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4-18条,《城市规划法》第36-39条,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 有偿供地程序如下(以出让为例): 一、制订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市、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二、公开接收用地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即可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自然资源局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自然资源局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严格确定供地方式 在政府供地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只有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者转让后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土语问答 | 经营性用地出让都必须招拍挂吗?--并非全部,需要区分情形 四、编制出让方案,方案报批 对于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宗地,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订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五、地价评估,集体确定底价 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掌握待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 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供求情况,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还应当集体决定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等。 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六——十出让实施 属于协议出让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六、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根据拍卖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七、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发布,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并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公布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的时间、地点,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竞买人、竞投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与法律上的定金概念不同,在竞买阶段,竞买保证金其实是意向竞买人参加竞买需要具备的一项条件,是参加竞买的门槛,不是定金性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竞得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按规定退回,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相应转为履行《成交确认书》的定金,在按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相应合同履行的定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八、竞买申请及竞买资格审查 竞买申请的受理时间一般自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前五日。拍卖组织机构收到竞买申请后,应当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拍卖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进行预编号,发给回执,并通知其参加拍卖活动。 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拍卖出让,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约定,举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公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采用增价拍卖, 拍卖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竞买申请人不足三人(是指一次拍卖会的竞买申请人不足三人,而不是每宗地的竞买申请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招标出让,包括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为降低人为性,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除了一些城市标志性建设项目可以综合评标外,原则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都应当实行单一评标,价高者得。 ——挂牌出让,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十、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中标人后,出让人应当现场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十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协议出让达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二、出让结果公告 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协议出让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书(逐条解读),土地出让工具书、利用权益科长的口袋书! 十三、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可参阅: 2集体建设用地供应 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9-6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3-43条,《城市规划法》第41条 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 新《土地管理法》保留原有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三类使用农村建设用地不变;同时继续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共同举办企业,即其他单位、个人可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包括工业、商业、租赁性住房、养老、医疗、教育、三场融合等类企业;新法第63、64、23条扩大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范围,允许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包括仓储物流、办公、租赁性住房等)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由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单位、个人以出让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总体而言,以下八类情形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如乡镇村养老院、图书室、道路等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六、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七、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以通过租赁农民房屋,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住房问题。 八、以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取得出让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工业、养老、乡村休闲旅游等项目建设使用;
是不是就可以建设施工了?投资立项阶段(发改部门:发改委/发改局)
土地取得阶段(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