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原则上都要办理。但以下情形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按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即可):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
答: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级:
年综合能耗 | 审查机关 |
≥10000吨标煤(或煤≥10000吨) | 省级 (省发改委) |
5000~10000吨标煤 | 市级 (市州发改委) |
1000~5000吨标煤 | 市州自定, "两高"项目禁止下放县级 |
重点领域≥50万吨标煤 | 国家发改委 |
答:关键时间节点不同:
·政府投资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未通过审查不得开工,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开工建设"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施工,前期准备不算开工;设备安装类项目指主体设备进场安装
答:以下三类必须同步开展: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
·或年煤炭消费量≥3000吨
·或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
答:核心材料2项: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含碳排放评价,A4装订,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
2.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函(A4,加盖单位公章)
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申报。涉及"两高"项目另需碳排放/能耗置换方案。
答:审查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甘肃实施办法要求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或明确不予通过。
答: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全部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视为受理。
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 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2. 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
3. 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4. 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科学
5. 碳排放评价重点:是否影响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碳排放强度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应用先进技术挖掘降碳潜力
答:审查机关受理后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审查依据。评审机构要求补正的,建设单位须限期提交。
答:不符合评审要求且修改后仍达不到的,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意见,审查机关明确不予通过。如能效不达标杆水平、"两高"项目置换未落实、数据核算不准确等。
答: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自动失效,需重新审查。
答:分两种情况:
·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地点/规模、主要装置/设备/工艺、产品品种等变化,或实际能耗超批复水平10%及以上):向原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同意变更或重新审查
·不影响用能的变化(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类别等):向审查机关备案
答:
·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落实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十五五"刚性要求)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目标的,落实能耗等量/减量置换
·审查权限不得下放县级
·未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地区,"两高"项目缓批限批
·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须先完成产能置换认定后方可上报节能审查申请
答:分期建设的项目,各期须确保建设运营独立性。审查后期项目时,可对年综合能耗累计水平综合评价,若对节能降碳目标不利,可提出更严格措施或不予通过。
答: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试运行的原则上6个月内)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产。
答:存在以下情形不得给出"验收通过":
·发生重大变动未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通过审查
·违反节能法规受处罚且整改未完成
·验收要件数据明显不实
·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与审查意见严重不符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达标
·未落实节能降碳措施且无合理理由
·能耗/碳排放置换方案未落实或自主承诺未落实
答: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改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关闭并依法追责。
答: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撤销节能审查意见;已开工或投产的按未审查处理。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1. 先自查能耗:用可研报告数据核算年综合能耗,确定适用审查层级
2. "两高"认定先行:对照336号文,请发改部门书面确认项目属性
3. 提前备置换:"两高"项目置换方案是审查和验收双重要件
4. 重视碳排放评价:"十五五"已从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碳排放数据是审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