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行的非煤矿山企业经常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采用何种经营模式,特别是原来没有从事过矿山行业的企业。近几年关于矿山的法律规定密集发布,原来常用的经营方式也不再合规,本文将详细说明合规的矿山经营方式以及如何选择。
一、原矿山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之前矿山企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选择外包,如施工整体外包、劳务外包(又称包清工)、部分外包(仅采矿和掘进外包)等。上述经营模式在实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施工人员流动性过高,导致安全培训不到位;挂靠资质承揽工程和违法分包转包等。进一步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和责任主体缺失,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二、目前合规经营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2026年6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二种矿山的运营模式,即自建队伍和整体托管,也就是说矿山企业仅能从上述模式中二选一。之前的外包模式均不再合规。虽然说是二选一,但该意见的导向是"自建为主、托管为辅",鼓励采用自建形式,仅确无自建能力的矿山才可申请整体托管。
意见要求矿山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是上述二种经营模式的矿山企业要进行整改,非煤地下矿山于2027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非煤露天矿山于2028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因此新入行的矿山企业仅需从上述二种模式中选择种即可。
三、二种模式基本情况
(一)自建队伍模式
自建队伍,意见规定以下四种模式:1、矿山企业自招采掘(剥)施工人员,组建施工队伍;2、整建制接收原来采掘(剥)施工单位人员;3、与采掘(剥)施工单位共同组建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4、使用同属一家上级公司的专业化施工队伍。前三种很好理解,第四种的意思是集团公司组建施工队伍,下属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施工队伍。
(二)整体托管模式
整体托管是指具备相应条件的承托方,依据法律法规和委托管理合同,对委托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生产运行实施全面统一管理。其主要强调“整体”,也就是整个生产系统整体托管,且承托方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自己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相关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进行分包、转包,也不得“部分”托管。
三、企业如何选择
(一)施工资质方面
意见对于自建队伍,矿山企业通过自行招录人员、整建制接收施工队伍等方式组建的自建队伍目前尚未作明确要求施工资质,仅提出与原承包商组建合资公司时需矿山控股≥51%。(但不排除后面会出台实施细则等补充资质要求)
而整体托管对资质要求较为严格,承托方原则上应为大型非煤矿山企业或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这将会导致中小型施工企业退出市场。
(二)成本方面
自建队伍一次性投入大,但后期运营成本低。自建队伍矿山企业需自行招聘管理、技术及施工人员,也需自行采购施工设备、材料等,因此前期投资一次性很大,但后续运营成本低。
整体托管则无需一次性投入较大资金,但需要承担受托单位的托管费,因此长期来看成本并不低。据统计可满足意见要求的托管单位,即具备全国一级资质的企业仅400多家,但非煤地下矿山数量远超托管单位。供需失衡,将进一步加剧矿山企业托管费用的增加。
(三)管理方面
自建队伍的人员管理灵活强,人员、设备和工艺等完全自主。进行人员调配、设备升级智能化升级等都相自主可控。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本身,矿长是第一责任人,所有事故、风险均由企业承担。
而整体托管则会涉及合同变更等工作,程序则更加复杂,效率也往往很低。安全方面则是承托方负直接责任,委托方负主体责任。委托方对托管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但现场直接管理由承托方负责。
(四)人员招聘要求
自建队伍的矿山需要自己进行矿山生产、技术及安全方面的管理,需要自己有完整的管理团队,即“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和各专业科室及生产区队。因此对于刚转型进入矿山的行业的企业配齐上述人员有一定难度。
而整体托管仅保留监督团队,承托方需自带上述管理团队和生产人员,对矿山企业来说人员招聘压力很小。
四、企业如何选择
二种模式各有自己的优缺点,对于新进入矿山行业的企业,建议如下:
企业可先评估自建能力,首先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能通过内部调配或外部招聘配齐“五职矿长”及技术骨干时应首选自建队伍时。应首选自建队伍的经营模式,一是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二是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仅当企业确实缺乏资金,且短期内无法组建合规管理团队时,才考虑整体托管。